企業的名稱(商號)往往是因企業長期而良好的經營與管理而愈見聞名,與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品質有關,同時也便于消費者辨認出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因而有時具有極高的商業價值。企業在經營自身商號、行使注冊商標權的過程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
一、案情簡介
(一)案件事實
強生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強生集團”)成立于上世紀九十年代,經營出租客運、房地產等行業。1994年,強生集團設立強生汽車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強生汽修”),其后強生汽修又設立多家子公司、分公司,從事汽車維護、機動車維修、汽車配件銷售等相關領域的經營活動,并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強生集團成員企業標準字體“強生”二字。
2002年,陳某某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強生”商標并獲得核準,服務種類包括車輛保養和修理、車輛清洗、車輛上光、車輛拋光、車輛服務站等。2004年,陳某某將“強生”商標授權給上海強手汽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強手汽車”)使用。強手汽車在其經營網點的燈箱、招牌上突出使用“強生”、 “汽車服務強生連鎖企業”、“強生汽車服務連鎖管理中心”等字樣,陳某某也在其網站上進行上述宣傳。
強生集團及強生汽修認為陳某某及強手汽車擅自使用其企業名稱“強生”,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使用相關名稱、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
(二)法院判決
本案經法院兩審終審后判決:一、強手汽車及陳某某立即停止侵權,刪除、拆除網站、店招及廣告上發布的含有“強生”字號的內容;二、強手汽車與陳某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在《解放日報》上刊登聲明,為強生集團及強生汽修消除影響;三、強手汽車及陳某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共同賠償強生集團及強生汽修包括合理維權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70,000元。
二、案件分析
因企業名稱(商號)往往能夠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同時代表著一定的品質與信譽,故企業名稱(商號)有時具有極高的商業價值?!吨腥A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明確禁止經營者實施諸如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等混淆行為,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陳某某及強手汽車使用“強生”注冊商標的行為是否造成了與強生集團的企業名稱(商號)的混淆, 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首先,強生集團取得“強生”商號的時間先于陳某某和強手汽車申請、注冊和使用“強生”商標的時間。其次,強生集團已持續使用“強生”商號長達二十年,并且基于其相當的經營規模和廣泛的經營范圍,強生集團在上海相關公眾心目中獲得了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尤其是在出租車運輸領域有一定的美譽度。另外,陳某某曾與強生汽修有過合作,對“強生”商號的知名度也予認可,強手汽車也知曉此事。第三,雖然陳某某及其授權的強手汽車對“強生”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其對注冊商標的使用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在經營過程中依法規范使用自己的注冊商標,不應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使消費者發生混淆誤認。本案中,強手汽車明知存在在先的“強生”商號,仍然在所屬營業網點突出使用與“強生”字樣有關的信息。雖然強生集團從事的是出租車運輸服務,強手汽車從事的是車輛的日常保養、維修等服務,但由于出租車運輸與汽車維修、保養等客觀上存在著一定的聯系,在強生集團在先使用的“強生”商號具有相當市場知名度的情況下,強手汽車突出使用“強生”標識的行為,仍足以導致相關公眾發生混淆、誤認。而陳某某作為“強生”商標和涉案網站的所有人,明知強手汽車的上述不規范使用行為,仍不加以制止,與強手汽車共同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所述,一切權利皆有邊界,民事主體在享有注冊商標并行使注冊商標專用權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
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法務部
201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