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是指當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產的債權人有權留置動產并享有對該動產的優先受償權。汽車維修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應當合法運用留置權利,以保障自身依法取得相應的維修經營收入。
一、案情簡介
(一)案件事實
2013年2月8日早上,王小兵駕駛蘇E號小車(車主為王小兵之妻劉某某)在德昌高速公路發生事故并停在道路左側車道。同日8:15時許,孫霞駕駛贛EC號小型普通客車,因孫霞在結冰氣候下未降低行駛速度,致使車輛在由西往東行駛至德昌高速公路200千米處,撞上王小兵駕駛的蘇EXXXX號車,造成兩車受損,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由孫霞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王小兵及孫霞通過廣告電話聯系到鑫鑫汽車維修公司,并由孫霞與鑫鑫汽車維修公司簽訂協議書一份。協議載明:贛EC和蘇E在德昌高速200KM處發生追尾事故。按交警裁定,由贛EC車主孫霞負全責。蘇E修理費(尾箱修理費)由贛EC車主孫霞負責。協議簽訂后,孫霞一直未與鑫鑫汽車維修公司聯系,后鑫鑫汽車維修公司在王小兵的要求下將車修好,故王小兵提車時,鑫鑫汽車維修公司要求王小兵支付了修車款12850元。后王小兵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鑫鑫汽車維修公司返還該筆修車款。
(二)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事實清楚,鑫鑫汽車維修公司與孫霞簽訂的協議書符合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因孫霞未按協議履行,在鑫鑫汽車維修公司將車修好后,王小兵自愿代孫霞墊付修車款并將車提走,并無不妥。王小兵支付修車款后,可以向孫霞行使追償權。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王小兵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20元,由王小兵負擔。
王小兵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稱: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鑫鑫汽車維修公司通過留置機動車的方式強制王小兵付修理款的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其留置權約束的對象是孫霞,而無權要求王小兵支付修車款。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王小兵有權行使所有權,排除鑫鑫汽車維修公司的侵占行為。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鑫鑫汽車維修公司退還王小兵機動車維修款12850元,并由其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二審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作出最終生效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案件分析
依物權法律制度之規定,留置權之成立,需具備以下要件:(1)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之動產。債權人須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產。(2)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3)動產之占有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系。
本案爭議焦點為鑫鑫汽車維修公司是否對王小兵的車輛具有留置權。根據上述物權法律制度,鑫鑫汽車維修公司留置王小兵所屬汽車符合留置權成立之要件,鑫鑫汽車維修公司依法具有留置權利。況且鑫鑫汽車維修公司為王小兵的受損車輛提供維修服務,王小兵向鑫鑫汽車維修公司支付維修費用并提走車輛,雙方建立事實上的維修服務合同關系,且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并已履行完畢。因此,王小兵關于“鑫鑫汽車維修公司行使留置權的約束對象是孫霞,而無權要求王小兵支付修車款”的主張無事實與法律依據,其要求返還維修費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
綜上,汽車維修企業應當合法行使留置權追索汽車修理費用,維護自身合法利益,謹以此例供汽車維修企業參考。
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法務部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