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汽車行業的發展,汽車維修行業也處在不斷發展、提升服務質量的變更之中。同時,間或發生的汽車維修事故,一定程度上也在促進汽車維修行業不斷增強自身的業務素質。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些間或發生的汽車維修事故之中,亦存在汽車維修企業員工不遵守操作規程,而導致發生汽車維修事故等慘痛代價的案例。本文就一則汽車維修事故的案例簡要說明關于汽車維修行業員工因未遵守操作規程而發生損害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
一、案件事實
(一)案情簡介
2009年3月13日,被告董某的雇員魏某駕駛被告所有的歐曼重型半掛牽引車及牽引紅旗重型普通半掛車,行駛至杭寧高速公路58km+600m處時(湖州市吳興區青山地帶),因嚴重超載導致該車輪胎發生故障,為此魏某向浙江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中隊湖州支隊第二大隊求助。原告某汽車維修企業接到該大隊的指令后,派雇員梅某、沈某前往事故地點進行搶修。在使用千斤頂拆卸汽車外擋輪胎時,內擋輪胎內胎發生爆破,造成梅某死亡。后經有關部門鑒定,系被告汽車由于長時間超載,輪胎輪輞不合格,不能承受輪胎內的氣壓而爆炸。事故發生后,原告對死者梅某家屬給予足額補償。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原告向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賠償原告359567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二)裁判結果
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做出判決:駁回原告上武汽修廠的訴訟請求。
二、法律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一是本案法律關系是承攬合同糾紛還是雇員損害賠償糾紛。承攬合同糾紛作為合同糾紛的一種,主要追究當事人的違約責任,而雇員受害賠償追償糾紛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主要追究當事人的侵權責任,兩者各自隸屬不同的責任性質。原告汽修公司員工為被告董某車輛更換輪胎屬于承攬合同法律關系。原告員工在修理過程中意外死亡,原告向其家屬賠償,屬雇員受害賠償性質?,F原告向被告追償,系雇員受害損害賠償糾紛,該法律關系隸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不能以提起訴訟的前提是承攬合同,便認定該案為承攬合同糾紛。所以,本案法律關系應為雇員受害賠償追償糾紛。
二是如何認定原被告雙方在本案事故中的過錯責任。首先,本案中輪胎爆炸與車輛超載無因果關系,車輛裝載的貨物重量經車輛的輪胎傳至地面,當千斤頂在地上將輪胎頂離地面時,該輪胎所承受的重量已經由千斤頂負載傳至地面,已頂離地面的輪胎不再承受車載重量。因此,原告汽修公司員工在為已頂離地面的輪胎擰松固定螺母時發生的輪胎爆炸致死,與被告董某車輛裝載的重量無因果關系。其次,更換受損車輛輪胎,只有先行對受損輪胎放氣減壓,才能拆卸輪胎并進行更換,汽修公司員工在明知輪胎損傷的情況下,未先行對輪胎放氣減壓,即擰松輪胎固定螺母進行拆卸,當最后一顆輪胎固定螺母被擰松時,受內側輪胎內高氣壓的擠壓,易破碎的輪胎鋼圈不能承受其壓力,遂發生輪胎爆炸。原告汽修公司員工未先行對受損輪胎放氣減壓即拆卸,是發生輪胎爆炸的原因,其行為顯屬違反操作程序,具有過錯。董某雇傭的駕駛員,對內側輪胎鋼圈破碎發生輪胎爆炸沒有過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本案中董某無定作、指示或選任的過失,車輛是否超載與本案的輪胎爆炸不具有關聯性。因此汽修公司以車輛超載、董某所雇駕駛員有過錯為由,要求董某賠償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通過對本案的分析可知,汽車維修公司應當要求員工在修理汽車時遵守基本的操作規程,嚴格規范修理服務程序、提高服務技能,以防出現本案中發生的損害后果。同時,需要提示的是,承攬工作中如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不具有過失的,承攬人應當自行對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自身損害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法務部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