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的外形非常重要,是美感與制造技術的結合,對消費者有較強的吸引力,也是影響銷量的重要因素之一。車輛外形與外觀設計專利直接相關,對外觀設計進行專利申請、加以保護就顯得尤為重要。下面介紹一則確認不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之訴的案例,希望對大家有所觸動。
一、案情簡介
(一)案件事實
A公司在設計“LAIBAOS-RV”汽車的過程中,分別于2003年9月18日、20日、22日、24日和29日收到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署名數份“警告信”及本田株式會社向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上述信函指稱A公司生產和銷售的“LAIBAOS-RV”(以下簡稱涉案汽車)侵害了本田株式會社享有的01319523.9號外觀設計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的專利權,要求A公司以書面形式承認侵權事實,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涉案汽車,并向本田株式會社致歉等。A公司認為,涉案汽車系A公司的系列產品之一,產品無論是內部設計還是外觀設計都與涉案專利具有明顯的區別性特征,不存在侵權行為。本田株式會社的行為給A公司的生產和經營造成了一定影響。因此,A公司于2003年10月16日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確認A公司生產和銷售的涉案汽車外觀設計未侵害涉案專利權。2008年及2013年,A公司增加訴訟請求,要求一并確認其不侵害本田株式會社01302609.7號以及01302610.0號(汽車保險杠)外觀設計專利權。
(二)判決結果
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0年修訂)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一)確認A公司生產、銷售的涉案“LAIBAOS-RV”汽車不侵害本田株式會社涉案01319523.9號外觀設計專利權;(二)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本田株式會社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000萬元(含合理維權費用);(三)駁回A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035357.5元,由本田株式會社負擔261000元,A公司負擔1774357.5元。
二、法律分析
根據案件爭議事實,歸納案件爭議焦點如下:
?。ㄒ唬┍景甘欠褚殉^訴訟時效
法院認為,本案A公司2003年起訴時并未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起訴后本案一直在訴訟程序之中,A公司2008年及2013年增加的訴訟請求與A公司2003年起訴的訴訟請求,屬于因同一侵權行為形成的同一債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關于“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剩余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情形除外”的規定,本案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
(二)A公司是否侵害涉案專利權
由于本案A公司要求確認不侵權的起訴時間是2003年,因此本案應適用2000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紤]到本田株式會社未提交被訴侵權產品的實物,僅提交了經過公證的被訴侵權產品的照片,A公司等對該證據亦不持異議。因此,采取與侵害涉案專利權案件相同的比對方式,將涉案汽車的照片與涉案專利相比對。對于一般消費者來說,主要從汽車的主視圖、側視圖及后視圖三個方向進行觀察。其它角度看到的被訴侵權產品不屬于消費者平時容易注意的地方,不作為比對的范圍。
從整體上觀察兩者存在以下顯著不同:1、涉案汽車正視圖的外形輪廓為一個(整體)梯形,兩個倒車鏡之間連線下方的梯形斜邊與上方的梯形斜邊銜接自然,沒有顯著的角度變化。而涉案專利正視圖的兩側倒車鏡連線上下兩部分明顯呈不同的形狀,下部呈矩形,上部呈梯形。2、涉案汽車兩個倒車鏡連線下方的車頭高度與上方的前擋風玻璃高度之間的比例基本為2:1,車頭在視覺上明顯厚重,特別是車頭部位梯形斜邊下部外張視覺明顯。涉案專利兩側倒車鏡連線下方的車頭高度,與倒車鏡連線上方的前擋風玻璃比例基本為1:1,上下兩部分視覺上比較均勻,沒有突出的視覺差異。3、涉案汽車倒車鏡的外側邊線與前大燈的外邊線在一縱線上。涉案專利倒車鏡的內側邊線與前大燈的外邊線在一縱線上,表明兩車體的視覺寬度存在明顯差異。4、涉案汽車與涉案專利的后視圖相比較,中腰線位置往上內收的幅度不同。涉案汽車內收幅度要明顯大于涉案專利的內收幅度,兩者的區別顯而易見。
涉案汽車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主要技術特征相比對,在整體觀察及細部比較上存在明顯差異,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構成侵權。
?。ㄈ〢公司不構成侵權,本田株式會社是否應當以及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依照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人在遭受侵權時可以采取自行協商、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以及向法院起訴等形式進行維權。在本案中,本田株式會社在2003年9月18日至2003年10月15日期間先后八次向A公司發送警告信的同時,特別是在已于2003年11月24日針對A公司涉嫌侵害專利權行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仍然向A公司包括新疆、云南、珠海、深圳、湖南、四川等地的全國經銷商發送警告信的行為已經明顯超出了專利法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合理范圍。其后,本田株式會社又通過新聞媒體對該侵權訴訟進行報道,并通過其關聯公司東風汽車公司向河北省人民政府致函,要求協調停止包括A公司在內的河北汽車企業的所謂侵權行為。上述行為已超過合理的維權范圍,具有明顯的惡意,給A公司的生產、銷售等正常經營活動及名譽權造成了一定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
A公司在本案中要求本田株式會社賠償其經濟損失,其中包括推遲上市的損失和停產的損失。首先,關于推遲上市的損失,如前所述,本田株式會社向A公司及其經銷公司發送警告信的行為已經超出法律規定的合理維權范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雖然A公司撤回了其證明涉案汽車推遲上市的總經理辦公會的會議紀要,該會議紀要已不能作為本案的證據使用,但考慮到雙方進行過多次交涉,A公司也確實多次修改了其設計方案,該設計方案更改工作和變更設計部分的模具刻制、部件的制造及產品的改造生產,也確實均需要一定的時間完成,因此,A公司主張因該行為導致涉案汽車推遲上市的主張應得到支持。其次,關于停產導致的損失,考慮到本田株式會社前述一系列侵權行為發生的2003年正是該類汽車的市場高速發展期,涉案汽車從銷量較高到完全停產的時間也確實短于正常的汽車生命周期,因此,可以認定本田株式會社的前述侵權行為確實對A公司造成了較大的損失。最后,在賠償數額確定問題上,從本案的具體情況看只能認定銷量的減少與本田株式會社的侵權行為兩者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而通常對汽車產品銷量產生影響的企業品牌、產品質量、宣傳營銷、廠家經營、消費者喜好、社會經濟發展等其他因素,可能與涉案汽車產量逐步減少乃至完全停產也存在較大的因果關系。因此,綜合考慮雙方認可的每臺涉案汽車的利潤為人民幣2.12萬元,涉案汽車的銷量走勢、案發時汽車市場的狀況以及產品下市的其他影響因素等,酌定本田株式會社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000萬元為宜(含合理維權費用)。
通過對本案的分析可知,A公司訴訟的主要目的是請求法院對其實施的行為不構成對他人專利權的侵害進行確認和宣告。本所認為,汽車生產者、經銷商、其他汽車服務商如有充分理由認為不侵犯他人權利的,也可通過上述確認之訴請求法院對其實施的行為不構成對他人專利權的侵害進行確認和宣告,以實現權利之保護。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