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消費者維權意識的提升,因汽車產品缺陷引發的訴訟數量也不斷攀升,其中甚至不乏一些專門從產品質量訴訟當中牟利的“專業人士”。在這些訴訟之中,由于舉證責任的分配倒置,生產者只有充分了解產品質量法律責任的法定免責事由,才能進行有效抗辯。筆者希望通過如下案例,為汽車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其他汽車服務商提供有益參考。
一、案情簡介
(一)案件事實
2014年7月2日,司機肖某駕駛解放J6重型半掛牽引車及重型普通半掛車行駛至小磨公路37公里加80米處時,J6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自燃起火。事后,車主某某順發公司因該起火災事故支付公路損失6360元、支付施救費16000元。車主某某順發公司后向法院提起訴訟,以車輛存在質量缺陷為由,要求汽車的生產者一汽公司賠償相應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一汽公司在訴訟中提供的車輛一致性證書和單個合格證信息的證據能夠證明其所生產制造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符合國家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重型半掛牽引車不存在產品缺陷,因此,一汽公司不構成產品侵權責任。
車主某某順發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裁判結果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不當,導致裁判結果處理不當,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一審法院的民事判決;
二、一汽公司賠償上訴人某某順發物流有限公司經濟損失32萬余元。
二、法律分析
在一審過程當中,一汽公司主張該車系合格產品,不存在產品缺陷,應對涉案車輛發生火災的原因提供證據,以證明火災事故的發生并非產品固有缺陷或由其他原因造成,但一汽公司未對涉案車輛發生火災的原因提供證據并拒絕申請鑒定,故一汽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六項規定“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對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進行了規定,“生產者能證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中,產品的生產者只有證明其存在法定免責事由才能免責。車輛一致性證書和單個合格證信息只是生產者證明產品不存在缺陷的初步證據,符合“標準”的產品,也存在具有不合理危險的可能性,其還需要對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提供相應證據,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一審法院僅憑借車輛一致性證書和單個合格證信息即確認車輛無缺陷,生產者對相應責任免責是適用法律不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產品責任的構成必須具備三個條件,即一是產品具有缺陷;二是有缺陷產品造成受害人損害的事實;三是缺陷產品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三條件須同時具備才構成產品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產品生產者首先需證明自己有法定免責事由;如無法定免責事由,又無法證明缺陷不存在,則要證明缺陷產品與損害事實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才能獲得免責。
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
2017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