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汽車交易量粗放式地迅速增長,部分汽車經營者不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存在欺詐行為。這種欺詐行為在攫取非法利益的同時,也存在巨大的懲罰性賠償法律風險。因此,筆者希望通過如下案例,為汽車經營者提高自身責任意識、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及懲罰性賠償提供有益參考。
一、案情簡介
(一)案件事實
2015年8月20日,田某為個人及家庭生活消費需要從A汽車銷售公司購買雪鐵龍世嘉2013款三廂1.6L手動品尚型(加天窗)車一輛,合同約定:車價為人民幣9萬元,合同之標準規格配備以原廠發布為準,車輛應符合廠家及國家質量標準。當日,田某交付全部購車款,該汽車銷售公司交付汽車。2015年9月26日,田某向當地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該車存在相關問題。2015年10月7日,田某將車交由B汽車修理服務有限公司檢測,經檢測該車輛存在左右前大燈不是雪鐵龍原廠件、前杠不是原廠件、左后門有修復的跡象、左前葉子板內部斷裂、防撞梁有明顯的撞擊凹痕等問題。在與A汽車銷售公司溝通無果后,田某于2015年11月4日提起訴訟,認為其所購買的汽車非原車配件,并且在交付前發生事故并進行了維修,A汽車銷售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故請求:撤銷汽車銷售合同,汽車銷售公司返還購車款9萬元,并賠償原告購車款的三倍27萬元。
(二)裁判結果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舉證以及相關規定,認定涉案汽車存在質量瑕疵,A汽車銷售公司構成欺詐,判決撤銷田某與A汽車銷售公司之間的汽車銷售合同,A汽車銷售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田某購車款9萬元,并賠償三倍的購車款27萬元。A汽車銷售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后維持原判。
二、法律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案涉汽車是否存在產品質量瑕疵;2、舉證責任如何分配;3、汽車銷售公司在本案買賣合同中是否構成欺詐;4、汽車銷售公司應否賠償購車價款的三倍損失。
(一)案涉汽車是否存在產品質量瑕疵
產品質量瑕疵是指出賣人所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品質,以至于不能達到合同目的或致使其價值減少、效用降低?!吨腥A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未事先說明的;(二)不符合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從理論上講,產品質量瑕疵又可以細分為價值瑕疵、效用瑕疵和保證品質瑕疵三種情形。價值瑕疵是指造成標的物的交換價值滅失或減少的瑕疵。效用瑕疵是指標的物作用價值上的瑕疵。保證品質瑕疵是指標的物不具有出賣人所保證的品質。本案中,涉案車輛不僅不符合約定品質,而且在價格和產品效用上相比于原裝新車而言也會大大貶損。因此,車輛檢測出的上述問題表明該車確實存在產品質量瑕疵。
(二)產品質量瑕疵的舉證責任問題
舉證責任,又稱證明責任,通常是指由當事人對其主張的事實提供證據并予以證明,若訴訟終結時根據全案證據仍不能判明其主張的事實為真,則由該當事人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在證明產品質量瑕疵方面卻有特殊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由此可見,對于消費者在購買汽車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法律規定由汽車銷售者承擔瑕疵舉證責任,即證明汽車在交付時不存在質量瑕疵。
因汽車銷售者負有質量擔保責任,而且一般來說,汽車銷售者要比普通消費者具備更強的舉證能力和抗風險能力,所以短期內由汽車銷售者承擔質量瑕疵的舉證責任是比較公平的。但在消費者購車6個月后發現瑕疵,產生爭議的,瑕疵的產生可能與銷售以后的情形有關,此時如果再由銷售者對一輛脫離掌控已久的汽車承擔瑕疵舉證責任,將會使得銷售者的責任過重,相反由消費者舉證則更為公平。本案中,田某在提車后6個月內發現瑕疵并提起訴訟,應由汽車銷售公司承擔瑕疵舉證責任。
(三)汽車銷售公司是否構成欺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的規定,欺詐行為一般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對此,學理上認為,欺詐一般有4個構成要件 :一是欺詐人有欺詐的故意;二是欺詐人實施了欺詐的行為;三是被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四是被欺詐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
本案中,A銷售公司辯稱涉案車輛是從第三方購進,即便存在質量問題,因其不是專業的汽車檢查機構,不該對此負責。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銷售公司對于其從上家所提車輛應當進行嚴格檢測,保證其所售車輛為全新車輛,如有瑕疵,應當如實向銷售者說明。然而,本案中A銷售公司的行為存在隱瞞與放任的故意,并且實施了該行為,使田某因此誤認為系原裝新車而購買,符合欺詐的構成要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及五十八條的規定,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被法院撤銷,汽車銷售公司需返還因此獲得的車款9萬元。
(四)汽車銷售公司應否賠償購車價款的三倍損失
田某為個人及家庭生活消費需要從汽車銷售公司購買汽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消費者?!吨腥A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條確立了“退一賠三,保底500元”的賠償原則,因此田某要求汽車銷售公司賠償購車價款的三倍損失的請求于法有據,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通過以上分析,筆者建議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嚴格的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確保汽車及相關配件的質量符合法律及自身銷售合同的要求。同時,對于存在質量瑕疵或者非原廠配件的車輛,應當對消費者進行提醒和說明并留存必要的憑證或證據。另外,為應對以后可能發生的質量糾紛,經營者應當積極地搜集、固定并保存有利證據,避免因舉證不力而面臨敗訴甚至承擔巨額賠償的風險。
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法務部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