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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6
案例分析-----產品缺陷舉證責任的承擔
隨著我國汽車保有量持續快速增長,因汽車產品質量引發的法律糾紛也不斷攀升。在這些糾紛之中,很多汽車生產者、銷售者因為疏于充分收集、固定有力證據而最終承擔敗訴的結果。因此,希望通過本期案例,為汽車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其他汽車服務商提供有益參考。
一、案情簡介
2013年3月29日,何某從A汽車公司購買邁騰3.0旗艦型汽車一輛,車輛價款為35萬元,A汽車公司向何某開具相應發票,一汽大眾公司作為車輛生產廠家出具車輛合格證明。2013年4月3日,A汽車公司將車輛交付何某。其后,何某因在車輛使用過程中發現車輛中控下部位置異常發熱,便多次向A汽車公司提出換車要求,A汽車公司均予以回絕,并稱由于中控臺下部有排氣管,兩邊有熱量屬于正常情況,故A汽車公司僅建議加裝隔熱面處理。
2013年4月27日,何某駕駛車輛行使過程中發現車內有異味和煙霧,隨后下車取滅火器滅火,火勢迅速擴大蔓延,后經消防隊趕到現場將火撲滅,但汽車損毀嚴重。2013年4月29日,該市公安消防大隊向該市交警大隊作出案件移送通知書,其內容為:2013年4月27日19時00分某市附屬小學門口一輛車牌號為粵C×小轎車在道路上行駛中發生火災。經調查,此起火災現場無縱火嫌疑。2015年5月,一汽大眾公司單方對涉案車輛進行事故車輛鑒定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報告稱:“未發現車輛質量問題,但發現疑似打火機燒毀殘骸。根據用戶的描述著火點在:駕駛員座椅右側與中扶手之間區域,推測打火機落入座椅滑道后,駕駛者調節座椅觸發打火機引燃周圍內飾起火。”故此,A汽車公司、一汽大眾公司拒絕向何某賠償。2015年6月,何某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購車款35萬元。
(二)裁判結果
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舉證以及相關規定,認定涉案汽車自燃系產品質量缺陷導致,判令A汽車公司、一汽大眾公司向何某返還購車款35萬元。A汽車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案件分析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引起汽車燃燒的原因是產品固有缺陷還是用戶操作不當。兩審法院認為由于涉案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中控部位異常發熱情形,A汽車公司未予以換車但采取了加隔熱面處理措施。然而,該車輛在后續使用過程中,不足一個月時即在正常行駛狀態下發生燃燒,且經消防大隊依法調查未發現縱火嫌疑。故此,相關事實已充分表明涉案車輛存在不合理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也即在此情形下,依法應當由經營者即A汽車公司舉證證明上述瑕疵的產生不是由于產品質量引發的。然而,一汽大眾公司單方作出的事故車輛鑒定檢測報告存在如下問題:一方面,事故車輛鑒定檢測報告系由本案的一方當事人一汽大眾公司單方作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效力等級較低;另一方面,報告中的推測性結論并沒有達到排除該瑕疵不是由于產品質量引發這一證明程度。故此,上述證據未得到兩審法院采信。因此,在何某、A汽車公司及一汽大眾公司均不申請鑒定的情況下,兩審法院最終認定涉案車輛屬于缺陷產品,A汽車公司、一汽大眾公司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法律建議
我國出于對被侵權人的保護,對產品生產者責任的歸責原則采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所以被侵權人不用舉證證明生產者存在過錯,只需對生產者責任的構成要件進行舉證。由于生產者往往比被侵權人具有更強的舉證能力和抗風險實力,故此在司法實務中,生產者往往比被侵權人承擔更重的舉證責任。一般而言,被侵權人只需初步證明產品存在缺陷,形成表面證據即可,由生產者對該產品不存在缺陷及自身免責事由進行舉證。
通過上述分析,建議生產者、銷售者在處理該類糾紛時,根據案件情況采取妥善措施及時充分收集、固定有利證據,特別是在消費者自購買汽車之日起六個月之內就產品質量發生爭議的,生產者、銷售者要采取合法、有效措施盡快查明原因,必要時在訴前由生產者、銷售者與消費者簽訂協議委托第三方鑒定機構對爭議產品進行鑒定。
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法務部
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