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機動車維修配件登記管理辦法
2017-06-27
江蘇省機動車維修配件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機動車維修配件追溯體系建設,保障機動車承托修雙方合法權益,根據《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江蘇省機動車維修管理條例》、《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時,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配件登記管理制度。
機動車配件是指構成機動車整體的各單元及服務于機動車的產品統稱。本辦法規定登記的配件主要包括:發動機、離合器、變速器、行駛系、轉向系、電氣設備、車身以及其它關系機動車安全運行的關重、易損配件。機動車重點配件登記目錄詳見附件。
第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向具有合法資質的配件供應商采購配件,并與配件供應商簽訂配件采購協議及配件質量保證協議。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要求配件供應商提供配件銷售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資質證明及憑證。
本辦法所稱配件供應商包括配件生產商、經銷商(含向汽車品牌經銷商供應配件的汽車生產廠家)等。
第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規范配件采購流程,查驗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配件質量保證期等憑證,保存配件進貨來源的原始憑證。禁止采購假冒偽劣配件。
第五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經查驗合格的配件及時登記入庫,并建立配件采購入庫登記臺賬,登記內容包括:配件名稱、規格型號、購買日期、供應商名稱及聯系方法、數量、配件編碼等信息。
第六條 二類以上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配件采購檔案,內容包括:配件供應商資質、采購合同、質量保證協議、配件發票所對應的財務憑證號、日期以及發票復印件等原始憑證。檔案保存期不少于二年。
第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配件使用登記臺賬,內容包括:配件名稱、規格型號、出庫日期、數量、領用人、配件編碼、維修車輛車牌號等信息。
第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如實告知托修方在維修作業中更換配件等信息,并經托修方確認,按規定在維修記錄和結算清單中注明配件信息。
第九條 托修方自備配件維修機動車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查驗托修方自備配件的合格證明,登記配件數量、名稱、托修方自備等相關信息,并經雙方簽字確認。
第十條 機動車維修過程中更換配件,托修人要求取回舊配件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拒絕,并予登記注明。對廢棄配件應當按照規定分類存放、科學處置,符合節能環保要求,建立臺賬進行登記。
第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明示配件類型、明碼標價,供托修方選擇配件或承修的維修企業。二類以上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為托修方提供檢索、查詢機動車配件相關信息便利。
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配件采購、使用登記臺賬等有關證明資料,可以查詢、復制、核對維修結算清單以及其它與維修行為有關的臺賬、單據、憑證等資料。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弄虛作假,不得拒絕接受檢查。
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時不得少于2人,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監督檢查時應將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并歸檔。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擴大配件登記的范圍和內容,不得泄露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的商業秘密。
第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本規定實施配件采購登記使用管理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八條第十款規定,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吊銷相應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或者核減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應當恪盡職守、秉公執法、廉潔奉公,嚴禁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發生違法亂紀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行業協會等相關社會團體應當發揮行業自律、行業服務作用,指導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執行機動車維修配件登記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關于汽車維修配件追溯體系建設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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