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印章管理,規范印章使用,依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 ,結合本協會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印章是指經法定機關登記,刻有協會名稱、辦事機構名稱、非獨立法人實體機構名稱、獨立法人實體機構名稱和分支機構名稱,以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印章或印模。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協會及所屬各分支機構。
第二章 刻制與廢止
第四條 印章刻制
一、協會、所屬部門和分支機構刻制印章,須提出申請并附印章名稱和圖樣,經主管領導審核,呈報會長審批。
二、綜合部按有關規定承辦印章刻制工作,印章刻制后存留印模備案,嚴格辦理領用手續。
三、未經協會批準,協會所屬各部門和分支機構一律不準擅自刻制印章。
第五條 印章廢止
一、因機構變動、印章殘損、啟用新印章等原因廢止印章,由綜合部按審批程序,經會長審批,及時清收,并發文通知。
二、除特殊需要外,廢止印章保存期為三年。
三、廢止印章的銷毀,由綜合部報請主管領導審批,按有關規定銷毀,并保存原章印模備查。
第三章使用范圍與程序
第六條 印章使用范圍
一、協會公章
1.以協會名義向國家機關和主管部門呈報的各類公文;
2.以協會名義對外發布文函;
3.以協會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協議;
4.協會編制的財務報表、業務報表;
5.協會內部發文;
6.經會長批準應加蓋協會印章的其它非公文。
二、協會法定代表人名章
1.需加蓋協會法定代表人名章的財務報表、支票;
2.需加蓋協會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其它非公文。
三、協會秘書處印章
1.以協會秘書處名義對外聯系工作事項的各類公文;
2.以協會秘書處名義的內部發函;
3.以協會秘書處名義呈報或印發的其它非公文。
四、財務專用章
1.協會財務對外開具的各類票據;
2.協會財務編制的財務報表。
五、其它印章
包括其他辦事機構、非獨立法人的實體機構、分支機構的印章,嚴格按照管理辦法使用。
第七條 印章使用程序
一、 使用印章前,經辦人須填寫《印鑒使用登記審批單》 ,并附需加蓋印章的正式文本,按使用程序和審批權限辦理相關手續。
二、 印章專管人在蓋印前, 須認真核對 《印鑒使用登記審批單》及附件,確認審批手續齊備,內容完整、無誤,經法定代表人審批或其授權的委托人簽名方可加蓋印章,如有特殊情況,需攜帶印章外出使用,須填寫《印鑒使用審批單》 ,經法定代表人批準或主管領導同意,攜帶印章須兩人以上,印章使用后須注明歸還時間并辦理交接手續。 對 《印鑒使用審批單》 及蓋有印章的文函, 專管人及時進行登記、存檔備案。
三、法定代表人名章,須有法定代表人審批或授權委托書,印章專管人方可使用印章。
四、對外合作協議(雙方或多方) ,加蓋印章及齊縫章后,印章專管人負責督促經辦人及時將蓋齊各方印章的協議原件收交存檔, 辦理存檔時間不得超過 7 個工作日。
五、任何人不準擅自在空白表格、證書、信箋等空白件上加蓋印章。
六、各類公文或非公文加蓋印章,按有關規定實施,印章須加蓋在日期上(俗稱騎年壓月) ,章面端正清楚。對加蓋印章不規范的印文,由印章專管人及時收回并登記銷毀;加蓋印章后的作廢文,由綜合處統一收回并銷毀。
七、持印模到外單位印制聯合發文和證書,有專人負責監印,印模使用完畢,要及時收回,并將印刷原版收回或當場銷毀。
第四章審批權限
第八條 按照印章種類,辦理使用審批事項。
一、 協會公章
使用協會公章,須經會長或會長授權的委托人簽字后,印章專管人方可加蓋公章。
二、 協會法定代表人名章
經協會法定代表人簽署或其授權的委托人簽署后, 印章專管人方可加蓋名章。
三、 秘書處公章
由協會秘書長簽批后,印章專管人方可蓋章。
四、 財務專用章
由財務負責人審簽,報主管領導審批后,印章專管人方可蓋章。
五、其它印章
包括其他辦事機構、非獨立法人實體機構、獨立法人實體機構和分支機構的印章,嚴格按其管理權限審批蓋章。
第五章 管理與責任
第九條 根據機構設置和印章使用范圍,歸口管理各類印章。
一、協會公章(刻有協會名稱的公章及印模)及法定代表人名章及辦公室印章,由綜合辦保管,指定專人負責。
二、 其他辦事機構、 非獨立法人的實體機構和分支機構的印章由各自自行保管,指定專人負責。
三、其它印章,由協會領導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第十條 印章使用管理,實行責任制。
一、辦事機構、非獨立法人的實體機構、獨立法人的實體機構和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對單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名章和相關印章的管使用,負有領導責任;對公章的使用、保管應嚴格執行制度。需授權委托的,應堅持“一事一授”的原則,出具授權委托書。
二、印章保管部門負責人,對印章的保管與使用負有主要責任。未經審批,不得擅自允許使用印章。
三、印章專管人,對印章的保管與使用負有直接責任,印章存放須安全可靠, 不準擅自提供和使用印章, 不得將印章交他人使用管理。專管人因其它原因暫時離崗,由主管領導指定臨時代管人,必須履行交接手續;工作調動時,辦理印章交接手續。
第十一條 辦事機構、非獨立法人的實體機構、獨立法人的實體機構和分支機構在業務交往過程中,凡是涉及投融資、擔保等事宜,需要使用印章,必須經協會審核批準。
第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視情節處罰:
一、未經協會同意私自刻制印章的,追究當事人和責任人的責任, 并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情節嚴重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將降職或解聘,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印章使用不當或因管理不嚴而遺失等,給協會或單位造成損失的,視情節追究當事人和責任人的責任,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罰,情節嚴重的,將降職或解聘,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 凡不按規定使用印章,追究當事人和責任人的責任,并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將降職或解聘,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
2016 年 9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