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時,要依照法律法規,在各級行政部門審批并取得合法資質后,在許可的業務范圍內組織實施。未經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書面許可,任何會員單位不得以協會名義對外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業務。
第二條 主動向社會公示審批許可實施培訓的專業 (工種) 名稱、培訓內容、培訓課時、補貼金額等內容;不得將培訓項目 委托、轉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第三條 嚴格按照行政部門對課時、考勤、監管等規定要求 按培訓計劃組織實施培訓,確保教學效果和培訓質量;不發布虛 假招生廣告,不擅自刪減培訓內容、縮短培訓課時等。
第四條 自覺接受各級行政部門的日常管理、指導服務和培訓質 量監管,配合開展年度檢查;按要求上報有關信息;建立健全職業技 能培訓檔案管理,及時以開設的班期為單位做好培訓資料整理歸檔。
第五條 與學員簽訂培訓協議,培訓結束后,按照有關規定 及時為學員領取證書并發放到人;做好培訓咨詢和指導服務工 作。
第六條 與其他從業者友好合作交流,互相尊重,公平競爭, 抵制壟斷行為,維護和諧有序的行業秩序;杜絕采取不正當手 段惡意爭搶生源。
第七條 明確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定期排查并及時消除各種安全隱患和威脅,確保為師生提供有 身心健康安全保障的場所和環境。
第八條 自覺堅守社會主義道德規范,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堅決抵制培訓考核中弄虛作假、虛報考核合格人數、 冒領補貼 的行為。積極參與公益事業,坦誠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