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汽車維修配件制造企業經營行為,保障行業整體利益,創造公平公正、誠實守信、有序競爭的市場環境,建立產品質量保證機制,根據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服務高質量發展專項行動的要求,特制定本公約,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自覺維護汽車維修配件行業市場秩序,積極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二條 堅持信譽至上和社會效益優先的原則,以保證汽車維修配件產品質量為己任,堅決杜絕假冒偽劣汽車維修配件產品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條 不生產以下汽車維修配件產品: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市場準入制度的產品;
(二)質量不合格的產品。
第四條 嚴格執行強制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積極采用推薦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當執行經審查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地方標準、團體標準或企業標準,嚴禁無標生產。
第五條 生產的產品屬于國家強制性產品質量認證制度范圍的,必須持有合法認證機構頒發的證書,并使用認證標志;未納入強制性認證的產品應經國家產品質檢機構檢驗合格,企業宜對該類產品進行自愿性認證。禁止無證生產或轉讓證書和營業執照等行為。
第六條 生產的產品質量應與認證、型式檢驗的樣品質量完全一致,不得弄虛作假,欺騙用戶。法律、法規對生產條件、生產工藝等方面有特殊規定的,則必須滿足特殊規定的要求,禁止非法生產。
第七條 建立健全產品質量管理體系,推行先進的管理技術和管理方法,杜絕質量不合格及劣質產品進入流通市場。
第八條 嚴禁經營活動中的欺詐、強迫行為,嚴禁盜用他人商業信譽、產品信譽和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不得在產品上或廣告中對產品作與事實不符及容易引人誤解的表示或宣傳。
第九條 禁止價格作弊,不得以低于成本定價、掠奪性定價、不正當聯合定價、價格欺詐等進行惡意競爭。
第十條 禁止濫用優勢地位和不正當地借用行政力量,有目的地壟斷市場等行為。具有競爭關系的行業成員不得通過契約、協議或其它方式串通,以共同分割市場,決定產品和服務價格,人為地操縱市場,限制和削弱應有競爭。
第十一條 禁止弄虛作假,違反法定財務制度和統計制度的行為。
第十二條 禁止一切有損國格、民族尊嚴、社會公益的經營行為。
第十三條 嚴格企業管理,不斷提高和完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自覺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