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汽車維修行業誠信企業表彰活動(以下簡稱“表彰活動”),更好地引導汽車維修企業誠信經營和優質服務,根據國務院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本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表彰活動是經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和交通運輸部批準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每兩年舉辦一次。
第三條 表彰活動由本會主辦,接受交通運輸部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表彰活動遵循公開公平的原則,企業自愿自主參加。
第五條 表彰活動不收取申報企業任何費用。
第二章 組織工作
第六條 本會組織制定《誠信企業評價指標體系》(以下簡稱“《評價指標體系》”),以此作為誠信企業表彰對象評價依據。根據政策要求、行業發展和表彰活動需要,本會適時對《評價指標體系》修訂完善。
第七條 為保證表彰活動有序開展,每屆設立表彰活動評審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名,委員若干名,秘書長1名。
第八條 評委會負責表彰活動的具體工作。
第九條 本會秘書處負責擬定表彰活動方案,表彰活動方案經本會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
第十條 協會印發表彰活動啟動通知,公布本屆表彰活動要求和《評價指標體系》,同時成立評委會。
第十一條 本會委托地方行業協會或行業主管部門作為推薦單位,負責轄區內誠信企業表彰對象的推薦工作。推薦單位名單由本會確定并公布。
第十二條 誠信企業表彰名額實行總量控制,原則上以本地區汽車維修企業、汽車檢測企業數量為基礎,并綜合考慮上一屆活動表彰數量及地區經濟規模后確定。
第三章 申報
第十三條 誠信企業申報范圍為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汽車維修企業和機動車車檢測企業。
第十四條 申報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堅持誠信經營,良好的企業信譽和公眾形象。
2.具有持續經營能力,連續經營服務3年以上。
3.依法納稅,企業勞動關系和諧。
4.汽車維修企業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完成機動車維修業務備案;機動車檢測企業獲得市場監督主管部門的相關資質認定。
5.滿足表彰活動通知中明確的其他申報條件。
第十五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參加表彰活動:
1.申報企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或列入嚴重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企業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
2.申報企業受到管理部門行政處罰且尚未完成整改。
3.申報企業列入異常經營名錄或重點異常關注名單。
4.申報企業5年內有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記錄。
5.申報企業3年內有群體性或嚴重服務質量投訴問題。
第十六條 本會建立誠信企業網絡申報系統,并在本會官方網站(www.shuxiu8.com)設有系統入口提示和流程公示。
第十七條 申報企業應在誠信企業網絡申報系統中完整提交表彰活動申報要求的有關材料,依據《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自我評價。申報企業應確保所提交材料真實準確。
第四章 推薦與評審
第十八條 推薦單位負責對申報企業相關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合格后方可作為誠信企業推薦對象。
第十九條 推薦單位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推薦對象進行初評,提出推薦名單,公布推薦名單。
第二十條 推薦名單應征求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應急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等有關主管部門意見。
第二十一條 推薦名單經征求有關主管部門意見且無異議后,由推薦單位加蓋公章報評委會。
第二十二條 評委會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推薦名單進行評審,產生評選名單。
第二十三條 評委會將評選名單在官方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評選名單公示期結束且無異議后,評選名單經協會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由協會發布誠信企業表彰決定,公布表彰名單并頒發榮譽證書、獎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會及推薦單位對表彰企業獲獎后進行跟蹤工作,推薦單位對表彰企業的重大特殊異常信息應及時反饋本會。獲表彰企業應接受和配合上述跟蹤工作。
第二十六條 獲表彰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撤銷其所獲誠信企業稱號:
1.申報材料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2.獲表彰后出現嚴重不良信用信息、嚴重不良輿情信息或嚴重服務質量投訴的。
3.獲表彰后受到行政處罰,未在規定期間內完成整改的。
4.其他特殊情況已不符合誠信企業榮譽的。
第二十七條 表彰企業被撤銷誠信企業稱號后,兩年內不得再申報該稱號。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經第五屆理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