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互聯網道路運輸便民政務服務系統(以下簡稱便民政務系統)運行服務質量評價工作,進一步提高網上便民政務服務水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提高政務服務水平的意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辦法》《交通運輸政務服務“好差評”工作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道路運輸便民政務服務系統業務辦理工作指南》(以下簡稱《工作指南》)及相關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道路運輸便民政務服務質量評價工作堅持標準統一、公平公正、科學合理評價的原則。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對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互聯網道路運輸便民政務服務質量進行評價,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參照此辦法對所轄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評價。
第四條 互聯網道路運輸便民政務服務質量評價內容包括業務辦理、數據質量、聯網運行三個方面。
第五條 業務辦理重點評價通過便民政務系統流轉業務的辦理效率和服務質量情況,評價指標包括:
(一)限時接件率:在《工作指南》規定的時限內反饋業務申請接件(含受理、補齊補正、不予受理)數量與有效業務申請總量的比率。
(二)限時辦結率:在《工作指南》規定的時限內反饋業務辦理結果的數量與接件業務總量的比率。
(三)辦理成功率:反饋業務審核通過辦理結果的數量與反饋業務辦理結果數量的比率。
(四)服務好評率:通過便民政務系統接收到網上辦事服務評價為基本滿意、滿意、非常滿意的數量之和與服務評價總量的比率。
(五)差評整改率:在收到差評(即服務評價為不滿意、非常不滿意)后10個工作日內,核實為差評并完成整改的業務數量與差評業務總量的比率。
(六)規范反饋率:業務辦理各環節均按要求向便民政務系統反饋數據的業務數量與接件業務總量的比率。
(七)服務投訴情況:中國政府網、“互聯網+督查”平臺、國家政務服務平臺、交通運輸部微信公眾號、便民政務客服電話、12328交通運輸服務監督熱線等渠道收到關于道路運輸高頻事項“跨省通辦”服務無法辦理或查詢不到證件信息等投訴,并經核查屬實的。
第六條 數據質量重點評價各地省級道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省級運政系統)向全國道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部級運政系統)上傳的運政業務數據質量,以及支撐便民政務系統業務辦理、數據查詢、數據核驗等業務的數據服務能力與質量情況,評價指標包括:
(八)上傳規范率:上傳的運政業務數據記錄中,核心字段均規范的數據記錄所占比率。
(九)上傳及時率:上傳的運政業務數據記錄中,在運政業務辦結后規定時限內同步更新的數據記錄所占比率。
(十)對賬差異率:部省兩級運政系統數據對賬發現的差異數據記錄數量與該省份運政業務數據記錄總量的比率。
(十一)對賬整改率:收到對賬差異數據整改清單后,在5個工作日內上傳更新數據記錄的數量與差異數據記錄總量的比率。
(十二)數據歸集率:按要求更新到便民政務系統的線上線下業務辦理數據中,業務辦理主體數量與更新到部級運政系統中的業務主體數量的比率。
第七條 聯網運行重點評價各省與便民政務系統之間政務服務的聯網穩定性和及時響應情況,評價指標包括:
(十三)聯網中斷時長:由于省級層面網絡中斷,導致處于斷網狀態的持續時間。
(十四)響應及時率:30秒內成功接收業務申請數據記錄的業務數量與便民政務系統推送業務申請數據記錄總量的比率。
第八條 互聯網道路運輸便民政務服務質量評價工作按季度實行。每季度次月第10個工作日出當季度評價結果。
第九條 評價實行計分制,滿分100分,評價內容包括第五、六、七條規定的評價指標。
第十條 評價工作采取系統自動統計為主、隨機抽查為輔的形式進行。對弄虛作假、謊報瞞報,經核查屬實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一條 評價結果在便民政務系統上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提請核對修正。公示期結束后,交通運輸部以適當形式公布評價結果,對評價結果排名靠前的予以表揚。
第十二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互聯網道路運輸便民政務服務質量評價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督煌ㄟ\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互聯網道路運輸便民政務服務系統運行服務質量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交辦運函〔2020〕1449號)同時廢止。
附件:《互聯網道路運輸便民政務服務質量評價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