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深化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的意見
2021-12-02
來自:交通運輸部網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部屬各單位,部內各司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服務和保障加快建設交通強國,結合行業實際,就進一步深化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把法治建設放在交通運輸改革發展大局中去謀劃和推進,進一步深化實化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加快構建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促進形成統一開放交通運輸市場,為加快建設交通強國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原則。
堅持黨的全面領導,確保法治政府部門建設的政治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建設人民滿意交通;堅持問題導向,切實解決制約法治政府部門建設的突出問題;堅持法治引領,服務和保障加快建設交通強國;堅持統籌推進,把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貫穿到行業治理各方面全過程。
(三)總體目標。
到2025年,交通運輸部門行政行為全面納入法治軌道,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日益健全,交通運輸政府職能進一步轉變,綜合交通法規體系進一步健全,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全面落實,依法行政能力切實提高,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的短板、弱項得到明顯改善,法治建設取得新突破。到2035年,基本建成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智能高效、廉潔誠信、人民滿意的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促進建設現代化綜合交通運輸體系,滿足基本建成交通強國的需要。
二、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推動更好發揮作用
(四)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社會、企業的關系。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強化制定實施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標準等職能,更加注重運用法律制度遏制不當干預微觀經濟活動的行為。優化部門組織結構,理順職責關系,促進職能轉變。推動行業社會組織依法自治、發揮作用,落實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要求。全面實行權責清單制度,按要求編制完成、調整完善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權責清單。嚴格執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普遍落實“非禁即入”。
(五)持續深入推進簡政放權。編制公布交通運輸領域中央層面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逐項明確設定依據、實施機關、許可條件、辦理程序、辦理時限、申請材料、有效期限等要素。制定交通運輸行政許可實施規范,提升行政許可標準化水平,基本實現同一事項在不同地區和層級同要素管理、同標準辦理。清理整治變相許可,堅決防止以備案、登記、行政確認、征求意見等方式變相設置行政許可事項。在更大范圍內推動照后減證,降低交通運輸市場準入門檻,更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實行交通運輸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覆蓋清單管理,分類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建立簡約高效、公正透明、寬進嚴管的行業準營規則,大幅提高交通運輸市場主體辦事的便利度和可預期性。推進交通運輸領域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積極支持開展“一業一證”改革試點,探索實現“一證準營”、跨地互認通用,進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企業和群眾負擔。
(六)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實施加強和規范交通運輸事中事后監管行動方案,聚焦監管重點、難點和薄弱環節,對旅客運輸、危險品運輸、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統一市場體系構建、交通運輸新業態等重點領域重點事項實行重點監管,加強部門協同監管和審管銜接,實現從“嚴進寬管”向“寬進嚴管”轉變,基本形成市場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互為支撐的交通運輸協同監管格局。完善監管規則,分領域梳理制定具體事項的監管規則并向社會公開,統一監管標準、規范操作規程、細化監管措施、明確監管責任。推進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動態調整完善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頻次,制定實施細則,形成抽查臺賬,及時將檢查結果向社會公示。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重大風險防控機制,注重源頭預防和風險可視化、精準化、動態化管理,有效防范化解安全生產重大風險。加強新業態監管,加快實現全鏈條監管,重點查處網約車不合規經營等違法行為,推進交通運輸新業態規范健康持續發展。健全部門聯合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將更多事項納入跨部門聯合抽查范圍,切實避免多頭多層重復檢查,減輕企業負擔。建立完善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息化監管為支撐、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交通運輸新型監管體系。組織開展加快建設交通強國事中事后監管試點,著力破解交通運輸事中事后監管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難題,為全國提供可復制可推廣的成功經驗。
(七)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緊緊圍繞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打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確保優化營商環境法律法規在交通運輸領域得到有效落實。依托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等渠道,全面推行審批服務“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自助辦”。大力推進交通運輸高頻政務服務事項“跨省通辦”,在更大范圍內提升政務服務便捷度和企業群眾獲得感。健全常態化政企溝通機制,在制定修改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過程中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進一步暢通交通運輸市場主體對隱形壁壘的投訴渠道和處理回應機制,及時回應企業關切,對企業訴求“接訴即辦”。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強化交通運輸新業態等方面反壟斷和公平競爭審查,防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推動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制度完備、治理完善的交通運輸市場體系。支持北京、上海等營商環境試點創新城市對標國際先進,加強系統數據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加快構建與國際通行規則相銜接的營商環境制度體系。
三、完善依法行政制度體系,加快推進政府治理規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八)完善立法工作機制。加強黨對交通運輸立法工作的領導,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重大戰略決策部署在交通運輸立法中切實得到全面貫徹實施。健全立法規劃計劃編制制度,充分發揮立法規劃計劃的統籌引領作用。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斷增強交通運輸法規的前瞻性、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堅持問題導向,瞄準行業需求,精簡法規數量內容,突出條文嚴謹實用,實現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著力提高立法精細化精準化水平。完善立法評估制度,立項前充分評估立法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后適時評估實施效果,注重評估結果的應用。建立健全立法風險防范機制,將風險評估貫穿立法全過程。加強與地方在立法草案起草過程中的溝通協調。不斷拓寬公眾參與立法渠道。加強立法項目的基礎性、前瞻性、儲備性研究。
(九)完善綜合交通法規體系。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緊緊圍繞交通運輸發展中心工作,繼續發揮好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以高質量立法保障和促進交通運輸高質量發展。圍繞加快建設交通強國目標,配合全國人大構建適應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交通法規體系,科學編制中長期交通運輸立法工作計劃并精心組織實施。“十四五”時期要協調推動公路法(修訂)、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農村公路條例、鐵路法(修訂)、民用航空法(修訂)、城市公共交通條例、道路運輸條例(修訂)、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修訂)、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民用航空器事故調查條例等法律法規頒布實施;積極推進交通運輸法立法進程,完成起草并上報;加快海商法(修訂)、港口法(修訂)、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修訂)、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立法進程。加強水上人命搜尋救助條例等法規研究制定工作。到2035年,跨運輸方式、鐵路、公路、水路、民航、郵政等各領域“龍頭法”和重點配套行政法規制修訂工作基本完成,覆蓋交通運輸各領域的法規體系主骨架基本建立,形成系統完備、架構科學、布局合理、分工明確、相互銜接的綜合交通法規體系。
(十)加強涉外交通運輸法律交流合作。堅持“引進來”“走出去”,加強與世界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的交流合作。研究完善交通運輸國際條約的國內法轉化機制,有效借鑒國外交通運輸行業治理和法治建設經驗。深度參與交通運輸領域國際條約和國際規則制修訂,推動加入交通運輸領域相關國際公約,切實增強在國際交通運輸法律事務中的影響力。加強交通運輸法規域外適用研究,引進、培養和選用涉外交通運輸法律人才,為行業發展提供高質量涉外法律保障。
(十一)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監督管理。依法依規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嚴禁越權發文、嚴控發文數量、嚴格制發程序。全面落實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制度和備案審查制度。加強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建立健全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協調機制和動態清理機制。
(十二)完善普法工作機制。把學習宣傳習近平法治思想作為行業普法的首要政治任務,深入學習宣傳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義、豐富內涵、精神實質和實踐要求。深入學習宣傳憲法、民法典、應知應會的國家基本法律、交通運輸行業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分階段制定和實施行業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健全普法責任清單制度,細化普法內容、措施標準和責任。加強新媒體新技術在普法中的運用,增強普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強化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復議人員以案釋法。加強交通運輸行業法治文化陣地建設,推動法治文化與交通運輸行業文化融合發展。
四、健全行政決策程序體系,不斷提升行政決策公信力和執行力
(十三)強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意識。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人應當牢固樹立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意識,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參與決策,嚴格遵循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作出決策,確保決策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交通運輸部門主要負責人作出重大決策前,應當聽取合法性審查機構的意見,注重聽取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或者有關專家的意見。
(十四)嚴格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嚴格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交通運輸部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增強公眾參與實效,提高專家論證質量,充分發揮風險評估功能,確保所有重大行政決策都嚴格履行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程序。推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年度目錄公開制度。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要規劃、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應當通過舉辦聽證會等形式加大公眾參與度。深入開展風險評估。建立健全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
(十五)加強行政決策執行和評估。完善行政決策執行機制,決策應當明確執行主體、執行期限、執行反饋等內容。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跟蹤反饋制度,推進決策后評估工作。重大行政決策一經作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嚴格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
五、完善行政執法體系,全面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十六)深化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繼續深化推進執法隊伍和職責整合,全面完成省市縣三級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加快形成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監管有力、服務優質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體制。建立完善綜合行政執法運行機制,理順職責分工,避免監管職責缺位、越位、錯位,切實形成監管合力。建立與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的執法協作配合機制,加強信息共享、聯合執法、應急聯動。加強跨區域執法協作,建立線索通報、案件移送、案件協辦等工作制度。完善與司法機關的案件移送標準和移送程序,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
(十七)深入踐行執法為民理念。鞏固和深化交通運輸執法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成果,建立改進優化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長效機制,切實維護交通運輸從業人員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建立突出問題查糾整改長效機制,綜合采取投訴舉報、明查暗訪、調查研究等方式,定期梳理排查整改突出問題。落實執法為民理念,推廣說理式執法,廣泛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方式,把服務群眾貫穿執法辦案全過程,切實提升群眾工作能力和水平。聚焦解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制定為群眾辦實事解難題年度計劃和項目清單,建立基層執法站所長接待日制度,定期接待群眾來訪,面對面解決實際困難問題。完善群眾監督評價機制,開展常態化執法大走訪、大調研,深入企業、工地、站場、社區,與企業、群眾互訪交流,了解實際訴求,宣傳法規政策,收集改進執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十八)加強執法隊伍建設。落實“推進法治專門隊伍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要求,做到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實施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隊伍素質能力提升行動方案,加快建設一支政治堅定、素質過硬、紀律嚴明、作風優良、廉潔高效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隊伍。把思想政治建設擺在首位,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嚴格落實《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職業道德規范》《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禁令》《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風紀規范》,嚴守執法紀律、嚴肅執法風紀,著力錘煉過硬執法作風。加強執法隊伍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在完成政治理論教育和黨性教育學時的基礎上,確保每名執法人員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學時的業務知識和法律法規培訓。深入推進以“基層執法隊伍職業化、基層執法站所標準化、基礎管理制度規范化、基層執法工作信息化”為內容的“四基四化”建設,加快制定“四基四化”建設相關標準、制度,持續優化基層執法隊伍結構,夯實基層基礎基本功,切實發揮好基層執法作為行業管理“最后一公里”的重要作用。
(十九)確保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堅持過罰相當,確保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杜絕過度執法,減少行政執法對市場主體正常經營活動的影響。依法加大對嚴重危害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違法行為的執法力度。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清單。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推廣說理式執法,及時糾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加強教育,杜絕以罰代管、一罰了之。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結合實際制定、修改相關配套制度,更新行政處罰文書。全面落實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各省級交通運輸部門結合地方實際和綜合執法事項目錄細化、量化本地區行政執法行為的裁量范圍、種類、幅度等并對外公布。
六、健全矛盾糾紛化解機制,依法依規妥善解決群眾合理訴求
(二十)依法扎實做好信訪工作。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深入細致做好信訪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注重從源頭解決信訪問題。加強宣傳教育,引導群眾正確履行權利和義務,以理性合法形式表達利益訴求。引導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納入法治軌道解決,維護良好信訪秩序。
(二十一)切實保障從業人員合法權益。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切實維護依托互聯網平臺從業的網約車司機、貨車司機、快遞員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交通運輸新業態協同監管部際聯席會議等工作機制作用,持續提升監管能力,妥善解決從業人員合理訴求,營造良好從業環境。加快推進道路運輸行業轉型升級,規范市場競爭秩序,加大對司機群體關愛力度,研究推進保障司機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持續推進司機之家建設,改善司機停宿環境。
(二十二)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加強和改進行政復議工作,全面推進行政復議規范化、專業化、信息化建設,不斷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落實行政復議體制改革要求,依據上位法修訂《交通運輸行政復議規定》。建立行政復議決定書及行政復議意見書、建議書執行監督機制,實現個案監督與倒逼依法行政的有機結合。全面落實行政復議決定書網上公開制度。
(二十三)加強和規范行政應訴工作。高度重視行政應訴工作,健全完善行政應訴工作規則,依法履行出庭應訴職責,認真執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切實履行生效裁判。支持配合檢察院開展行政訴訟監督和行政公益訴訟,積極主動履行職責或糾正違法行為。
(二十四)依法預防處置重大突發事件。提高突發事件依法處置能力,依法妥善處置突發事件中出現的矛盾糾紛。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強化突發事件依法分級分類施策,增強應急處置的針對性實效性。健全完善交通運輸領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完善公共輿情應對機制。
七、完善行政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促進行政權力規范透明運行
(二十五)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全面主動落實政務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用政府更加公開透明贏得人民群眾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大力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和結果公開,做到法定主動公開內容全部公開到位。加強公開制度化、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提高政務公開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工作質量,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合理信息需求。鼓勵開展網絡問政等主題活動,增進與公眾的互動交流。加快構建公共交通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制度。
(二十六)形成監督合力。突出黨內監督主導地位,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監督。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建立健全擔當作為的激勵和保護機制,充分支持從實際出發擔當作為、干事創業。
(二十七)加強對行政執法制約和監督。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嚴格按照權責事項清單分解執法職權、確定執法責任。加強和完善行政執法案卷管理和評查、處理投訴舉報、行政執法考核評議等制度建設。圍繞交通運輸中心工作部署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專項行動,建立實施行政執法監督員制度。落實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加大對執法不作為、亂作為、選擇性執法、逐利執法等的追責力度。嚴禁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嚴禁將罰沒收入同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考核、考評直接或者變相掛鉤。
(二十八)暢通投訴處理渠道。充分運用“12328”交通運輸服務監督電話,更好發揮其發現查找問題、排查矛盾糾紛、化解問題隱患、掌握行業動態的作用。優化投訴舉報處理流程,切實做好工單辦理,及時反饋辦理結果,有效化解矛盾糾紛,堅決避免矛盾積累,不斷提升交通運輸服務監督水平。
八、健全法治政府部門建設科技保障,推進建設數字法治政府部門
(二十九)加快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和數據共享。加快推進政務服務向移動端延伸,實現更多政務服務事項“掌上辦”。加大公路水路業務管理系統、綜合行政執法信息管理系統、政務服務“好差評”系統、治超聯網管理信息系統、信用交通等信息系統建設力度。加強政務信息系統優化整合,推動政務數據有序共享。在實現現行有效交通運輸法規統一公開查詢的基礎上,2022年底前實現現行有效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統一公開查詢。
(三十)深入推進“互聯網+監管”。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新技術,推動對運輸企業、車輛、船舶及各類經營行為進行精準監管。加強智能化執法終端配備運用,深入推進非現場執法,強化大數據關聯分析,推動實現監管對象的自動查驗和在線監管。推動部省聯動開展“互聯網+監管”系統建設和對接。圍繞重點監管需求,形成若干“互聯網+監管”風險預警大數據模型。
九、加強黨的領導,完善法治政府部門建設推進機制
(三十一)加強黨對法治政府部門建設的領導。堅持在黨組(黨委)的統一領導下,謀劃和落實好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各項任務。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法治思想,將其作為理論學習中心組重要學習內容,貫徹落實到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全過程和各方面。各級交通運輸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切實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把法治政府部門建設作為重要工作部署推進、抓實抓好,按要求列入年終述職內容。
(三十二)強化法治政府部門建設推進統籌。堅持統籌推進法治工作與交通運輸中心工作,把法治要求貫穿到交通運輸規劃、建設、管理、運營服務和安全生產等各領域。加強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考核評價工作,健全完善考評指標體系和考評辦法,強化指標引領,加強督辦督查,強化考評結果運用。探索開展法治政府部門建設示范創建活動,以創建促提升、以示范帶發展。嚴格執行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年度報告制度,按時向社會公開。加強資金保障,將法治政府部門建設所需各項經費納入部門財政預算統籌安排。
(三十三)全面提升法治意識和法治能力。落實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制度,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人帶頭遵守執行憲法法律,建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知應會法律法規清單。堅持把民法典作為行政決策、行政管理、行政監督的重要標尺,不得違背法律法規隨意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決定。加強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隊伍建設,積極發揮職能作用,完善公職律師使用管理機制。交通運輸部按照培訓計劃舉辦領導干部法治專題培訓班,市縣交通運輸執法機構負責人任期內至少接受一次法治專題脫產培訓。把法治教育納入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工作人員入職培訓、晉職培訓的必訓內容。
(三十四)加強理論研究和宣傳報道。加強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理論研究,強化學理支撐。推動有關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成立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高端智庫和研究教育基地。建立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估專家庫,提升評估專業化水平。加大建設成就經驗宣傳力度,講好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故事。
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參照本意見,對各自法治政府建設相關工作做好部署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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