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按照《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章程》的相關規定(以下簡稱“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會員代表是從協會會員中推選產生,代表會員參加協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會員。
第三條 會員代表的推選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二章 會員代表名額及構成
第四條 會員代表應具備有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無任何違法犯罪及其他不良記錄;
(二)遵守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支持協會工作;
(三)具有一定的意識決策能力,能夠履行代表職責;
(四)會員代表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根據協會實際情況,會員代表總數不低于546名。
第六條 會員代表名額按照會員類型進行分配,其中汽車維修及相關企業會員代表不低于60%。
第七條 負責人、常務理事或理事單位代表、監事單位代表均為會員代表。
第三章 會員代表產生程序
第八條 每個單位會員可推選1名會員代表;個人會員可采取推薦、自薦方式申請;協會各分支機構協助做好會員代表的推選工作。
第九條 會員代表的產生要充分考慮到地域和專業領域的合理分布,確保具有廣泛的代表性。
第十條 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提交參會申請后,由協會秘書處對會員代表資格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 協會秘書處將審核后的名單提交會長辦公會審議,形成會員代表名單。分支機構應協助協會做好會員代表的推薦工作。
第四章 會員代表的義務權利
第十二條 擁護協會章程,堅持公平、公正原則行使代表權利,履行代表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審議大會各項報告、議案或其他議題;
(二)參加大會各項選舉和罷免事項;
(三)提出對協會工作的建議和意見;
(四)執行大會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會員代表,視情節輕重采取警告、批評教育或取消其會員代表等處理方式:
(一)通過不正當方式當選會員代表;
(二)不履行會員代表義務,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會員代表大會;
(三)濫用會員代表權利,為機構和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違反協會相關規定,傳播虛假信息、損害協會聲譽等。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