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業務行為,切實維護協會合法權益,防范運行風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章程》,《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分支機構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協會秘書處及分支機構。
第三條 協會、分支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關聯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過關聯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協會及分支機構、會員單位利益。
第四條 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依照本辦法對關聯交易實施監管。
第二章 關聯方及關聯交易認定
第五條 協會的關聯方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第六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協會的關聯法人:
(一)直接或者間接控制協會或分支機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由上述第(一)項所列主體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由第七條所列協會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由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本會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協會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協會利益對其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對協會具有重要影響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等。
第七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行業協會的關聯自然人:
(一)協會秘書處、分支機構專職人員;
(二)協會關聯法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三)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四)本會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協會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行業協會利益對其傾斜的自然人,包括對行業協會具有重要影響的自然人等。
第八條 協會的關聯交易,是指協會與關聯人之間發生的可能導致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包括:
(一)通過合作使關聯方直接或間接獲得經濟收益的活動;
(二)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委托貸款等);
(三)提供財務資助;
(四)提供擔保;
(五)轉讓或者受讓研究與開發項目;
(六)與關聯人共同投資。
(七)本會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通過約定可能引致資源或者義務轉移的事項,包括向與關聯人投資的公司提供財務資助、擔保等。
第三章 關聯交易管理
第八條 一般關聯交易由主辦單位報協會秘書處審核,由會長或法人授權主管領導簽批;重大關聯交易應當由會長辦公會或常務理事會進行決議,并按照《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合同(協議)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常務理事會在審議關聯交易時,關聯法人或自然人不得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人行使表決權。
本條所稱關聯法人或自然人,是指交易的一方,或者在審議關聯交易時可能影響該交易公允性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九條 協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組織關聯交易專項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常務理事會和協會秘書處。
第十條 協會進行關聯交易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關聯交易的定價政策。關聯交易執行過程中,協議中交易價格等主要條款發生重大變化的,相關交易應當按變更后的交易金額重新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 協會秘書處專職人員凡以本人或家庭成員名義掌控、參股的法人體,應向協會如實申報。確因業務需要與協會發生關聯交易時,應按照第八條、第十條之規定執行。關聯人不得利用權力影響交易行為,杜絕利益輸送。
第十二條 關聯交易中一旦出現違反國家法律、政令,造成協會聲譽、利益損失的,協會將對關聯方(或關聯人)進行處罰,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協會應當按照《會計準則》及《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信息公開(發布)管理規定》披露關聯交易信息。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所指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年滿十八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由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