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
2019-06-28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屬于民事領域中不同的兩種救濟方式。在發生合同糾紛時,守約的一方當事人有權通過追究違約當事人的違約責任以獲得權利救濟;而在當事人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等固有利益遭受他人侵害的情形,受害人有權通過向加害人追究侵權責任的方式獲得權利救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分別屬于合同法與侵權法兩類不同的法律領域,在一般情況下,兩種責任形式并不會同時發生。但是,如果當事人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因違反合同約定侵害了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等固有利益時,就會發生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重合。民法將這種情形稱之為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
一、相關案例
(一)案件事實
2015年2月14日,被告胡某駕駛車輛沿浙江省某路段行駛時,因制動不當,與路邊??康囊惠v大客車相撞。該交通事故造成被告胡某車上的乘客陳某(即原告)受傷。經當地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胡某負主要責任。2015年6月25日,原告陳某以旅客運輸合同糾紛向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被告胡某,2015年10月29日,平陽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決汪某賠償原告陳某經濟損失396758.38元。該判決已經生效且已經履行完畢。2016年5月26日,原告陳某以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胡某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
(二)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原告陳某因交通事故受傷,可依據客運合同法律關系向承運人主張賠償,也可依據侵權法律關系向侵權人主張賠償,發生請求權競合的情形。因合同之訴與侵權之訴在法院管轄權、賠償項目、責任主體等方面存在區別,受害人應分析利弊審慎選擇。本案中,原告陳某已選擇客運合同法律關系向承運人主張權利,對于其當時已產生的損失,不得再行依據侵權法律關系主張。故原告陳某在本案中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故此,原告陳某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二、法律分析
上述案例所涉爭點為: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的情形,當事人可否一并主張侵權損害賠償之債與違約損害賠償之債?
在同一行為同時構成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的情形,由于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均包含了損害賠償的內容,因此,債權人不得同時為雙重請求。在本案中,被告胡某因制動不當導致車輛碰撞的行為,一方面侵害了原告陳某的人身權等固有利益;另一方面,該行為也違反了旅客運輸合同的約定,構成了合同之債的履行瑕疵。原告陳某已經以被告胡某違反旅客運輸合同之約定為由,向其主張了違約損害賠償之債。如果法律再允許其向被告胡某主張侵權損害賠償之債,原告陳某因同一行為遭受之損害將同時獲得兩種救濟。這有違民事救濟的填平原則,對對方而言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相競合之情形,債權人只能夠擇一主張。
當然,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就其法律效果而言,雖均屬損害賠償,但其在成立要件、舉證責任、賠償范圍等方面均有不同。
1、成立要件不同。侵權責任之成立以行為人存在故意或者過失為構成要件;而違約責任之成立,原則上不以行為人存在過錯為要件。換言之,不論行為人是否存在過錯,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如存在不可抗力之情形),否則均應當對其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
此外,第三人過錯在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中的作用也有不同。在構成侵權責任的情形,如行為人和第三人共同促成損害,行為人與第三人均應當按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在違約責任成立之情形,縱使違約系第三人所致,違約一方基于合同的相對性,仍應承擔違約責任。惟其在履行完畢違約損害賠償之債后,得向第三人追償。
2、舉證責任不同。依一般舉證原則,侵權行為之被害人應當舉證證明行為人存在故意或者過失;但在主張違約行為之情形,債務人無須證明違約一方存在故意或者過失。
3、賠償范圍不同。違約損害賠償之債的賠償范圍,當事人得自行預先約定,但造成對方人身損害及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害之預先約定無效;當事人對賠償范圍無預先約定的,違約損害賠償之債的范圍應包含積極利益,即合同如得以完全履行時當事人可獲得之利益;而在侵權損害賠償之債,當事人一般僅能主張消極利益,即因侵權行為而受損之固有利益。
由此可見,在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相競合之情形,當事人主張哪一種責任形式,利弊不一,當事人應當權衡兩者利弊,就具體案件事實進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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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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