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學習時報
作為黨內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支部黨員大會、支部委員會、黨小組會和定期上黨課的相關制度,對于加強黨的建設發揮著重要作用。
1847年,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主義者同盟章程》中要求“支部、區部委員會以及中央委員會至少每兩周開會一次”“盟員至少每三個月同所屬區部委員會聯系一次”。這是關于黨的會議制度的最早規定。列寧在創建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的過程中,強調黨是有組織的整體,黨員不但要承認黨綱,更要“親自參加黨的一個組織”。
黨的二大通過的我黨第一部黨章對黨小組、黨支部、地方全體黨員會議和全國代表大會召開的期限作出了具體規定,如各組每星期由組長召集會議一次。1929年《古田會議決議》要求“從黨內教育做起”,通過黨報、簡報、小組會、支部會、黨員大會、政治討論會、參加實際工作等教育方法,來解決“思想上建黨”的問題。延安整風期間,中央《中共中央關于增強黨性的決定》強調加強組織紀律性、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領導干部必須參加黨組織生活。黨的七大對如何開展黨內民主生活、加強黨內教育作了更為具體的規定。
新中國成立后,黨的八大通過的黨章指出,黨必須采取有效的辦法發揚黨內民主,鼓勵一切黨員、黨的基層組織和地方組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1962年召開的“七千人大會”提出:“應該從加強黨員的思想教育著手,使支部生活健全和活躍起來,切實改變許多基層組織長期不開小組會、不開支部大會、不上黨課、黨員不起作用等等組織渙散的現象。”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1980年制定公布《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1981年8月,中組部下發《關于進一步健全縣以上領導干部生活會的通知》。這是我們黨第一次以黨內文件的形式對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作出的具體規定。從此,民主生活會開始真正走向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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